提交日期:2026-01-16 13:37 受理单位:海城市人社局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4日在阳光保险从事车险工作,自2026年1月12日开始阳光保险拖欠工资,目前拖欠本人实习期3天工资 共计346元。
回复:
网民您好,人社局劳维中心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您于2026年1月12日至1月14日在阳光保险从事文职工作,应聘时约定首月试用期薪资2700元加300元满勤奖,若一周内因个人原因试岗未通过离职无薪,月休4天。让您工作3天后,被阳光保险以未通过岗前培训为由解雇。因此阳光保险根据入职约定不支付工资。经劳维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调解,阳光保险和您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以试用期工资的80%支付刘思佳3天工资共计249元。1月19日,您领了工资249元,并对人社局劳维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写有息访承诺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
回复人:海城市人社局 回复日期:2026-01-21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