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垦陡坡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范围划定是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防治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意见》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保〔2024〕162号文件)以及《鞍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水函﹝2024〕18号)文件的要求,划定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共划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5013.35公顷,主要分布于孤山镇、岔沟镇、接文镇、析木镇、马风镇、牌楼镇、八里镇、英落镇、王石镇。具体分布见附件1,按镇统计情况见附件2。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特此公告。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