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海城市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海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辽宁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凡属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严格落实市委领导、市政府落实工作要求,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效决策、廉洁决策。
(一)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确保决策符合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科学决策。立足海城发展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强化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择优确定决策方案,提升决策质量。
(三)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大、政协、基层单位、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意见,凝聚共识、体现民意。
(四)坚持依法决策。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履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实行决策全程纪实、责任倒查。
(五)坚持廉洁决策。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严防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确保决策公开、公平、公正。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鞍山市委、市政府和海城市委的重大措施,执行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研究市人民政府向鞍山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委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3.研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规范性、政策性、制度性文件;研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草案。
4.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需要省政府及其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专项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研究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等事项;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发展政策、财税管理等重大问题;研究全市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文件、重大管理制度制定、修改与废止;研究全市财政管理体制、国企机制体制改革等事项;定期听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卷及上级下达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影响的重大事项;研究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重大问题;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领实施全市统一权责清单;研究市与镇(街)之间的重大事权划分事项。
6.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大合同;研究审定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特殊优惠政策。
7.研究全市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调整与应急处置;研究全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暖等重大民生工程与惠民政策;研究全市国资国企监管、企业薪酬审定、国有资本布局、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营商环境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平安海城建设等事关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8.研究加强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9.研究经过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需要重新调整的事项。
10.研究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债券申报使用、重大融资担保等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1.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事项;研究市政府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政务处分、交流挂职、退休审批等事项。
2.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才引进、人事调转、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职称评聘市级审核等事项。
3.研究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4.研究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事项。
5.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市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6.研究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市直部门争取中央、省、鞍山市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和省市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2.研究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管网、供暖供气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研究城乡更新、生态环保、污染防治、矿山修复、水资源保护等生态建设项目;研究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文旅、安全生产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研究高新技术产业、菱镁产业转型升级、钢铁深加工、数字经济、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利用外资、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3.研究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等;研究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含商业地产)及房屋征收;研究重点地块或3万平方米以上土地出让、规划调整事项。
4.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单项资产租赁租金10万元以上(含)或租期十年以上(含)、重大招投标等项目;研究重大项目变更、概算调整、追加投资、竣工验收等事项;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5.研究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6.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市本级大额度资金安排及使用
1.研究单项使用2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研究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求市本级配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2.审议财政年度预算以外一次性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及使用,其中财政年度预算以外一次性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及使用超过3000万元(含)的,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10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方案;审议市属国有企业5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计划及使用、1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
3.研究市本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500万元(含)、非主业超过300万元(含)的股权投资(占比50以上)、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事项;研究市本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原值超过500万元(含)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资产合资合作、置换抵顶事项;研究市本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500万元(含)的资金出借事项。
4.研究审议3000万元以上(含)融资、增资减资、担保质押等事项。
5.研究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大额物资采购、无分配计划的专项资金、预备费使用等事项。
6.研究本级政府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深远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他情况
1.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后,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2.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以其他形式决策的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投资和产权、资产转让事项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事项,应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通报。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属于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市人民政府决策后,重大事项还要根据有关要求向市委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涉及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说明。
2.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征求意见情况。
4.根据决策草案性质需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材料。
5.本单位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五)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七)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市发改、市财政、市住建、市农业农村、市商务、市审计、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畅通信访、举报、舆论监督渠道,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跟踪问效。
(二)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
1.拒不执行、选择性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扯皮、拖延落实的;
2.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伪造材料、隐瞒实情、违规论证、违规审查导致决策失误的;
4.执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安全稳定问题的;
5.泄露涉密议题、违规干预项目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附则
(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建章立制,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此前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