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等文件,要求编制完善我市的《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发布。
二、《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出台的背景、意义、必要性及可行性
2016年12月,农业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三、《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主要内容
《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前言、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第二部分是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包括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第三部分是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包括功能区划概述、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第四部分是实施和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加强科教宣传、规划实施管理;第五部分是附则。总共5部分。
五、《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中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三)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4.《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5.《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3.《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海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