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9〕2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海政发〔2019〕2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印发给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一节 前言. - 3 -

第二节 编制依据. - 4 -

第三节 目标任务. - 6 -

第四节 基本原则. - 7 -

第五节 规划范围. - 8 -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 8 -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 8 -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 13 -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 16 -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 18 -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 18 -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 20 -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 20 -

第十二节  养殖区. - 20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21 -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 21 -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 22 -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 22 -

第十六节  加强科教宣传. - 22 -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 23 -

第五章 附 则. - 24 -

第十八节. - 24 -

第十九节. - 2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前言

海城市位于辽宁省南部,总面积2732平方公里,自然分布为“五山一水四分田”,下辖27个镇区包括四个开发园区,常住人口140万。201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520亿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3元,在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综合实力百强县排名中,连续五年居第十位。

海城市境内有大小河流28条,主要过境河流有浑河、太子河、大辽河,海城市内河主要有海城河、毛祁河、五道河、杨柳河、他山河,海城河长为鞍山地区之最,全长88公里,流域总面积1310平方公里。

海城市淡水渔业资源丰富,发展水产养殖业优势得天独厚。海城市渔业发展坚持以经济效益和绿色环保为中心,以养殖者增收为目的,以品种结构调整为重点,以科技兴渔为动力,积极实施现代渔业发展战略,水产养殖业呈健康快速发展趋势。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市场供应、致富农民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海城市渔业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渔业发展面临着资源、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如何提升水产养殖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和增强渔业竞争力,亟待科学规划,加速渔业现代化步伐。

为进一步加强对海城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海城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海城市水域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lt;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及《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要求,在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养殖功能区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第二节编制依据

第一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

第三条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修订)

5.《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条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辽宁省休闲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8.《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lt;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9.《辽宁省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10.《海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第三节目标任务

第一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8-2030年。

第二条规划目标

随着全域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开展,海城市水域可供养殖的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养殖技术落后、养殖品种退化及养殖方式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海城市水域养殖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的养殖规划对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证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旨在规划期内,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海城市养殖水域功能区范围,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进一步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三条重点任务

1.明确养殖水域功能区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合理规划水域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控制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依法规划,规范施策

按照《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是指海城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本规划对海城市行政管辖区内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湖泊、水库和其他养殖区)进行整体规划。

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海城市位于辽宁省中部,辽河下游左岸,辽东半岛腹地。下辖27个镇区。海城市南临大石桥市,北靠鞍山市,东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毗邻,西以辽河、浑河为界,与台安、大洼两县相接。地理坐标东经122°18′-123°08′,北纬40°37′-41°11′。东西长80公里,南北宽44公里。全境总面积2732平方公里。

2、地质地貌

海城市的地貌特征是东南高、西北低,由东南向西北倾斜。东部为长白山脉的支脉千山山脉的延伸部分,山地及丘陵绝大部分海拔高度为60—500米之间。西部平原从海拔60米始呈缓坡逐渐倾,最低海拔10米,系辽河、浑河、太子河冲积平原。中部是山地与平原的过渡地带,海拔多在100米左右。

3、水域资源

海城市境内有大小河流28条,主要过境河流有浑河、太子河、大辽河,海城市内河主要有海城河、毛祁河、五道河、杨柳河、他山河,海城河长为鞍山地区之最,全长88公里,流域总面积1310平方公里。全市池塘、背河、水库等星罗棋布。

4.养殖面积规模

海城市水产养殖类型为淡水养殖,水产品养殖总面积达1474公顷,其中池塘1154公顷、水库320公顷、稻田487公顷。

第二条自然气候条件

1、气候条件

海城市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主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风大,夏季气温较高,秋季凉爽,冬季较冷。

1.1气温

海城市平均气温在8.7℃,作物生长季(4-9月)平均气温19.8℃,从春季气温回升(4月份)至秋末气温下降(9月份)是鱼类生长旺季,养殖期为6个月,基本满足温水性鱼类生长需要。

1.2降水

海城市年降雨在701毫米-939毫米,受季节影响,时空分布不均,降水主要集中在7月和8月间。

2、水文

海城市境内共有大小河流29条,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7.1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3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670立方米。大型河流由太子河、浑河、大辽河流经西部;中型河流由海城河;其他太子河一级支流有五道河、三通河、杨柳河。市内中小河流径流量年内、年际变化较大。

3、自然灾害

3.1地震

海城市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1975年2月4日海城发生了强度里氏7.3级的强烈地震,震源深度为16-21公里;1999年11月29日,海城市连续发生5.6级和5.4级破坏性地震,2017年12月发生过里氏4.4级地震。

3.2洪涝

本地区由于径流量季节性变化大,所以每到汛期河水暴涨,水流急剧,有时泛滥成灾。大多数河流是流程短,落差大,水浅,沙多。上游谷窄流急,汛期山洪暴发,水势汹涌,暴涨暴落,致使交通一时受阻。2012年发生特大洪水灾害。

3.3寒潮

本区受寒潮影响较多,一般发生在每年10月至翌年4月,12月频率最高,一次寒潮一般持续2-3天,最长达6天。寒潮带来大风、降温、雨雪和霜冻天气。

第三条水生生物资源情况

1、浮游生物

浮游生物是鱼、虾、蟹类饵料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城水域浮游植物主要以绿藻门、蓝藻门和硅藻门为主,浮游动物原生动物、轮虫类、枝角类均有分布。水生植物有水葫芦、水花生等。浮游生物一般在春、夏季大量繁殖,为水产生物生长繁殖提供充足的饵料。

2、底栖生物

底栖生物是鱼类重要饵料之一。底栖生物中的摇蚊幼虫、水蚯蚓、蚌、田园螺、水生昆虫为鱼类提供了丰富的天然饵料。

3、水生植物

水产养殖可利用常见水生植物有小浮萍、青萍、菹草、轮叶黑藻、芦苇、稗、水浮莲、金鱼藻、莲等。

4、鱼类资源(包括甲壳类、两栖类)

人工放养品种有:鲢、鳙、草鱼、团头鲂、虹鳟、罗非鱼、观赏鱼、泥鳅等。

甲壳类:中华绒螯蟹、凡纳滨对虾

地方自然种类:黄颡鱼、泥鳅、河虾、河蚌、鲫、林蛙、凡纳滨对虾、鲶、棒花鱼等。

第四条水域环境状况

海城市所辖水域环境状况满足水产养殖需求,可以进行水产养殖活动。

第五条水域承载力评价

海城市由于可利用的水面没有充分开发利用,已利用的水面生产水平较低,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名特优新品种数量较少,渔业生产的发展潜力较大。

海城市高度重视水域资源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海城市水域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扭转,水域资源承载力有所提升。但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将水域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7年,海城市渔业经济总产值3.32亿元,渔业经济增加值1.81亿元。水产品养殖总面积达1474公顷,其中池塘1154公顷、水库320公顷、稻田487公顷。

水产品总产量2万吨,养殖种类主要以鱼类为主,包括鲢、鳙、鲤、鲫、草鱼、鲶、泥鳅和池沼公鱼等,产量1.94万吨;甲壳类养殖产量600吨,养殖品种主要为中华绒螯蟹,产量为250吨。

目前,海城市水产养殖方式主要以池塘养殖为主,养殖产量1.93万吨;水库养殖与稻田养殖为辅,养殖产量为380吨,348吨。主要养殖品种为鲢、鳙、鲤、鲫、草鱼、泥鳅和中华绒螯蟹等。

第二条水产养殖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养殖水域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资源日趋减少,渔业水域首当其冲。另一方面工业、农业和生活等外源污染,导致一些传统养殖水域丧失养殖功能。

2、养殖结构与基础设施薄弱。

特种水产养殖的技术成熟度还不够高,名贵鱼类品种养殖的规模和比重偏小;池塘改造投入不足,进展缓慢,高效渔业面积低于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表明了特种水产养殖面积的产能还需提高,养殖水域资源的利用不尽合理。特产不高产、高产不高效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渔业增效、渔民持续增收尚未有效保障。

3、养殖行业管理相对滞后。

苗种、饲料、鱼药等渔需物资质量良莠不齐,投入品监管的难度依然存在,使用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水产种苗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完善,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4、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随着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水产养殖病害发生频繁,突发性、不明原因的病害种类增多,大面积疾病发生并产生死鱼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规范使用投入品行为依然存在,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有发生。水产品生产、消费、出口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负面影响和冲击,暴露出养殖水产品质量的安全隐患。

5、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高。

海城市渔业生产一产比重偏高,仍以大量鲜活或初级加工品为主,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至今未有大的突破,水产品附加值低;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不够健全,标准化生产规模偏小,群众渔业的特征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受池塘租金、饲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池塘养殖的综合竞争力有弱化的趋势,鲜活水产品销售半径萎缩。

6、渔业行政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渔业行政执法队伍面临职能多、人员少、装备差等现实问题;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水生动物资源养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条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然而,淡水渔业资源因过度捕捞已明显衰退,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海城市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内陆水域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多元生态养殖。为确保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技术将成为其主要内涵。水域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为满足城市菜篮子工程需求,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名优鱼类等工厂化养殖基地将应运而生,并带动其他区域的工厂化集约式养殖的发展。

2.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国际水产质量安全标准及水产养殖业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严格规范水域的使用行为,并对养殖环境、养殖企业的生产技术尤其药物使用,及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水产养殖企业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及开发经营水平,其经营管理体制将发生较大变化,将由股份制公司经营方式占主导地位,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迈进。

3.海城市目前主要养殖品种为鲢、鳙、鲤、鲫、草鱼、泥鳅和中华绒螯蟹等。经过长期养殖,各养殖品种都有不同程度的病害发生,影响养殖效益。由于种质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养殖风险加大,严重威胁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养殖品种和模式更新问题势在必行。

从海城市水产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规划养殖品种如下。

水库渔业以增殖放流为主,兼小规模网箱养殖,主要推荐品种有本土鱼类以及四大家鱼等常规品种。池塘养殖唇(鱼骨)、淡水鲈、葛氏鲈塘鳢、达氏鲟鳇、拉氏鱥、卡拉白鱼等高价值品种。稻田养殖以泥鳅、中华绒螯蟹为主。

第八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第一条养殖水域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养殖水域开发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水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基础。正确处理水资源、生态和水域承载力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到:(1)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水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能力的盲目开发,做到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2)避免片面追求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重要性而抑制和限制养殖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打造低碳养殖产业经济示范区

随着养殖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碳养殖的构建成为低碳经济转型、养殖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环节,急需设立低碳养殖产业规划、布局与建设的相关诱导机制,以发挥低碳养殖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优化水产空间布局,实现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水产养殖必须走科教兴渔之路,推动渔业养殖技术进步,提高渔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实现水产养殖由粗放型向高附加值、低碳、高新技术性升级,降低渔业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水域滩涂承载力和整体效益,找出自身优势,发展特色养殖产业,并制定养殖产业调整规划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根据渔业资源的区位特征、交通条件和市场环境,设置相关的养殖产业,同时重点支持养殖区域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软环境,使区域内产业之间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协调,降低运输生产成本,形成“区域品牌效应”,以提高区域内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建立水域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强化地区养殖优势产业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尽快完成水域环境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分类别、分区域的承载力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与方法。对养殖容量以及区域环境容量等开展评估,研究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状态预测预警方法和模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加快渔业产业调整步伐,控制滩涂养殖规模。

第五条创新基于水域承载力的养殖综合管理机制

以水域承载力为主线,将产业布局、用地规划、环境准入、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监督管理活动连接起来。以承载力为产业布局和用地规划的依据,以布局规划作为环境准入和总量控制的准绳,以准入和控制机制来带动生态补偿的落实,建立创新型养殖综合管理链条机制。

第三章养殖水域功能区划第九节功能区概述

将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2)禁止在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根据海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海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及《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海城三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海政(2017)84号)规定的三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面积为646.65公顷。

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三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划定为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中心点坐标为122°21'12.651"E,40°58'0.512"N;面积为1659.47公顷。

增殖品种主要选择当地土著种,以降低生物入侵的风险。如“四大家鱼”,以及鲫、团头鲂、鳊等常见种类,可根据其不同生态位进行综合增殖配比,充分利用生物间的利害关系,减少投饵、用药。

第十二节养殖区

按照全市水产养殖现状、水资源保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全市适渔水域规划为池塘养殖区、水库养殖区以及河沟、稻田养殖区。

第一条池塘养殖区

规划池塘总面积1966.40公顷, 规划区域覆盖全市范围,主要开展罗非鱼、武昌鱼、黄颡鱼及“四大家鱼”等品种养殖。该功能区主要发展高效、生态、健康养殖,鼓励规模化养殖。

第二条水库养殖区

规划水库面积548.99公顷,发展潜力巨大。应因地制宜发展水库渔业。水库宜以鲢、鳙、草鱼为主,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全面提升水库渔业生产力。该功能区主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第三条河沟、稻田养殖区

规划河沟、稻田面积为17261公顷。

1、河沟养殖区

该区主要位于孤山瓦子沟,冷水资源丰富,利于流水养殖的发展,主要发展虹鳟等名优水产品养殖。

2、稻田养殖区

主要进行中华绒螯蟹、泥鳅及常规鱼品种养殖。该功能区主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节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城建、交通、国土、水利、旅游及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加强科教宣传

加大对水域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禁止和限制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二条养殖区管理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条使用用途管制

规划是养殖水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使用用途的行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养殖水域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九节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