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文件解读
    时间:2019-04-30 10:00来源: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制定背景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三美文成”的建设。各地区虽然对森林火灾进行了有效控制,但仍时有森林火灾发生,主要原因是林下植被丰富,林下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十分丰富,为火势蔓延提供了条件。此外,随着山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入山经营的人员逐年增加,清明期间群众上坟烧纸的陋习屡禁不止;春耕备耕期间农林生产性用火点多面广,都给野外火源管理增加了难度。清明期间,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市持续高温干早,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造成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将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发布林区禁火令十分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在禁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2、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3、禁止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4、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禁火期间,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