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9〕4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紧急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
全市森林防火区分为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防火区。
1、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内的重要生态区域,高火险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属于国家公益林地或地方公益林地及该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2、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以外的所有林地范围及该林地周边300米范围内。
3、我市西部平原防护林带两侧10米以内全部确定为森林防火区。
4、森林腹地内长度或宽度不足1000米的(指森林腹地内孤立的或沟塘的农田)全部化为森林防火区区域。
二、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各镇(区)要从“促发展、保平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从早、从细抓部署,从严、从紧抓落实,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科学设立监管员、网格员,确保火有人管,责有人担。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责任考核和问责力度,从严格落实防火管辖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经营责任三个层面构建和压实防火责任体系,实现责任零缺位,做到无盲区、无死角,确保防火工作万无一失。对火灾频发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各镇(区)要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禁止进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并安排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制止排除。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农事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树叶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倾倒香灰、纸灰、煤灰等带有火种的垃圾;禁止在防火区内违规明火作业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实弹演习等。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森林防火知识,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短信等媒体,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使森林防火宣传进镇区、进村屯、进校园、进家门,全面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和自觉性,构建全民防火格局。努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做好应急处置
各镇(区)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科学、高效、实用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体系。各镇(区)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火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要严格按照火情归口报告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情,确保上传下达信息畅通。各镇(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要第一时间出动,严密组织、科学指挥、坚持小火用重兵,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避免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安全事故发生。
六、明确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责任。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